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信保诚嘉鑫
基金主代码 0056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0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信
公告依据
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07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07 月 1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07 月 1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07 月 17 日
注: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
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第二十七个开放期时间为
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
根据《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信保诚嘉
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
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
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即自 2025 年 7 月
回业务申请。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或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通过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前端收费:
M〈500000 0.60%
M≥5000000 1000 元/笔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需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
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强制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按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30 天 0.00%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费用。 (1)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出
基金赎回费。 (2)申购费补差:开放式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按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按照
转出基金份额以及转入基金份额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份额和
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差额;如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则补差费为 0。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
承担。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净
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由非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结转收益)/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对应转换转入与转换转出基金的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敬请查询本公司网站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信保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
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 层,邮
编 200120, 直销传真: 021-50120895, 400-666-0066。
客服热线: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本基金后续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资料。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
放期申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4)有关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致电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进行查询。 (6)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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